2021年7月15日,江西赣州,某小区一女子被高空坠落的物体砸中,送医抢救后不治身亡。笔者之前做过一期关于高空抛物罪的介绍,考虑到这个罪入罪门槛较低,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决定今天再做一期。
法条链接【高空抛物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高空抛物罪的定性,笔者之前已经做过介绍,为了方便大家阅读,这里再重新援引以下,
高空抛物罪要求抛的物品是具有危险性的,比较重的物体。或者在有人经过的地方抛物,足以危害到多人的安全。要求抛物者有主观的故意,并且造成了危险性。如果造成了人员伤害、死亡,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在高空抛物的认定中,对“高空”和“物品”的认定成为关键。高空是指“距地面较高的空间”。高低都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高空”标准。在高空抛掷物品罪之“高空”的认定中,应不限于高层建筑。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的民用建筑。在低层或多层建筑附近、在因地形等原因形成高层落差的陡坡、悬崖、人行天桥等地方都可能实施高空抛掷物品犯罪行为。
高空抛物之“物”与侵犯财产罪中的“物”含义明显不同,不必具有经济价值性,只要具备有体性即可。具体来说,原则上是指固体物,不能排除部分高密度、腐蚀性、毒害性、高温液体的可能性,但应当排除气体在外。即使是固体物,也需要具体分析抛掷物的具体情况,粉末状的物品通常不宜认定在内。至于固体物的具体种类,无法一一明确列举或者排除,需要结合抛掷物的质量、体积、尖锐程度、抛掷高度、坠落速度等进行具体分析。
今天主要想跟大家讨论的是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高空抛物之行为,情节严重的,难道只能定高空抛物罪?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本法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之行为构成了其他犯罪,则属于法条竞合,行为人一行为触犯数罪,应当则一重罪处罚。具体在高空抛物之行为中,究竟还触犯何罪,要综合该行为造成的结果以及主观目的来综判断,若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足以危害公用安全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比如行为人从高空往楼下抛洒装满硫酸的玻璃瓶,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若行为人之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以《刑法》第一百一五条第一款定罪处罚。若行为人主观具有伤害、杀人之故意,对特定的人投掷物品,导致他人受轻伤以上的,或者导致他人死亡的,则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主观存在故意,而是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所以,别以为高空抛物刑期只在1年以下,若触犯其他法条,完全可以判处死刑,所以大家不要试图触碰法律之红线。
回归之本案,行为人之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肯定不会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了,具体定何罪,还需要公安机关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