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快到了一年一度的高考,各省高考分数陆续出炉,各种查分的精彩时刻霸屏站榜,激动的泪水、欢呼的笑声冲荡在整个互联网,笔者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还是要提醒各位考生,高考之后无校园,单纯即将消散,从此江湖拔刀相见,可得长点心!
2020年澎湃新闻做过一则报道,称在2018年至2019年的山东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中,有14所高校曾公示清查结果,其中有242人被发现涉嫌冒名顶替入学取得学历。早在2001年,山东“冒名顶替案”即引起了媒体广泛关注,原本被某中专录取的女孩,因同学之父串通相关行政人员,这名初中应届女生被冒名顶替长达8年。冒名顶替罪实施以前,此类冒名顶替案件虽然责任认定相对容易,但是司法救济途径却相当难,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冒名顶替罪”纳入刑法的范畴,为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条文解读】
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名顶替的犯罪故意,同时实施了冒名法条列举的冒名顶替之行为,这里是穷尽是列举,仅限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即若行为人冒名顶替了本法规定之外的类型,如冒名顶替被公司录用等,不够陈本罪,侵犯其他法益的,另罪处罚(如盗用身份证件罪)。另外,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所谓盗用他人身份,是指未经姓名权人的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姓名权人的身份,来开展相关的民事活动。所谓冒用他人身份,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身份,声称自己就是被代替的人,从而代替他人行事相关的活动。冒用指顶替,代替别人,在经过别人同意后使用,强调的是名义。 盗用是通过不法手段在未经别人同意下使其蒙受损失或非法盈利。 强调的是乘人不备,而不是真假。
本法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说明立法者的良苦用心,因为很多冒名顶替案件都不是一个人能够完成的,大概率的都属于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甚至会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帮助。第二款对组织、指示他人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完全符合符合刑罚的宗旨,组织、指示之行为有教授、教唆之嫌疑,理应从重处罚,这才是打击犯罪源头的体现。第三款对国家工作人员触犯本法,按照数罪并罚来处理,更是让人拍手叫绝!很多冒名顶替案件都离不开国家工作人员的内部侧应,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之行为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罪等。这个时候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了多个罪名,依法就应当进行数罪并罚。这里实行数罪并罚制度,可以让这群乌合之众望而却步,心生畏惧。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就得下猛料,强处罚,如果一切都是挠挠痒,那么法律将成为摆设,监狱将成为宿舍,法治也将荡然无存。
最后,友情提醒以下各位学生,很快就迎来填报志愿的时刻,别让成绩冲昏了头脑,填志愿时,长点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