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笔者刷到一则公安局副局长微信群抢红包被免职的新闻,这是发生在2018年的事情,被免职的是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副局长戴某某,龙岩市公安局110大数据情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室主任钟某某被调整岗位。原因是2015年11月至2018年1月,钟某某先后在龙岩长汀商会副会长蔡某建立的微信群中抢得红包10430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底,戴某某也在该微信群中抢得红包10765元。
因为抢红包被免职,确实有点背。笔者也搜罗一下相关案例,确实也有比他们两人更背的。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任玉田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二分队分队长期间,负责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和公路执法工作。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间,刘某、钱某、王某为了和被告人周某某搞好关系,希望被告人周某某对其经营的车队给予照顾,多次以手机微信专属红包、抢红包和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予被告人周某某钱款。经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抢微信群拼手气红包的方式,收受刘某人民币374.57元;通过微信专属红包、微信转账形式,收受刘某给予的人民币33995.44元,收受钱某、王某给予的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对超限超载车辆不予罚款或者少罚款的方式,对刘某、钱某、王某管理的车队进行照顾。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免予刑事处罚。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微信抢红包事件,涉案当事人真的是“背”这么简单吗?我想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因为在商会副会长的微信群内抢红包,大概率是存在着钱权交易的嫌疑,因为没有达到3万元的受贿罪的入罪数额标准,所以本案无法以受贿罪论处。如果是在家庭群抢红包,因为环境的不同,自然认定上面也会不同。
正如瑞达法考资深刑法老师蔡雅奇所说“假如老蔡是中央某部委处长,由于工作忙,很少回老家。已经当上副县长的高中同学A经常去老蔡家里看望老蔡的母亲,每次都带很多礼品,但每次都不谈工作,只说自己与老蔡是当年同学如何如何。在本案中,是否存在钱权交易?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老蔡没有中央部委处长的身份,副县长同学A会去看望老蔡的母亲吗?”
看待权钱交易,不一定是“一手交钱、一首交权”,完全可能存在时间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