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观念里,尤其是佛教里面的释义,放生是积德行善,所以一些心存善念的人士开始躁动起来了,千方百计地去寻找活着的动物,然后集中在一起放生,但是新法的实施,放生不在是法外之地,积德行善的放生行为有可能变成身陷囹圄不归路,放的“生”自由,放的“人”进去了!
【立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生效,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由此正式进入刑法的序列。这一全新的罪名,目前尚无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参考,读者们不要成为典型。
【条文解读】
1、物种性质:法条规定为“外来入侵物种”,外来入侵物种范围涵盖动植物,具体物种也不断有新发现、新增加。根据环境保护部(2018年撤销,其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负责)在2003年、2010年、2014年、2016年陆续发布的四批《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目前已有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的物种列入其中,其中第一批涉及16种、第二批19种、第三批18种、第四批18种。但截至2020年5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已统计全国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另外,6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结果表明,215种外来入侵物种已入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中48种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
2、主观意识: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有时也可能是过失引发的情形。
3、客观行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的行为,这是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了其中一个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本罪。比如,朋友送的外来入侵物种,你拿去放生,虽然没有实施“引进”这个行为,情节严重的,也有可能构成本罪。2021年2月3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其中要求,依法严格外来物种引入审批,强化引入后使用管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4、入罪情节: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捡到一直外来入侵物种,养了几天,拿去放生,结果刚刚丢到河里就因为水土不服死亡了,这就不能算“情节严重”,也不能构成本罪。
2021年4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也对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除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还将处以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责令限期捕回、找回并罚款。情节严重的,《刑法》还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