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发生后,时隔三年,“滴滴出行”又被举报。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消息:根据举报,经检测核实,“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通知应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要求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广大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这次“滴滴出行”可能真的玩大了!其行为是否触犯刑法呢,这里笔者给读者大概普及一下相关法律:
是否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官方通报的有限文字中,“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是最重要的信息,这里“滴滴出行”的行为应当剥离开来看,应当看做“严重违规搜集、严重违规使用”两个行为,因为这个两个行为都有可能涉嫌犯罪。
“严重违规搜集”之行为有可能触犯的是本条第三款规定之罪,即“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同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若“滴滴出行”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极有可能构成本罪。
“严重违规使用”之行为有可能触犯的是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之罪,即“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且到达情节严重以上的程度。官方通报中显示的只有“只有严重违规使用”,而法条中对违规使用之行为并未明确为入罪的标准,但是“使用”的概念远远大于“出售、提供”这两个概念,若“滴滴出行”有“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有可能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做出了具体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这里笔者要重点强调几点:一是单位可以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是构成本条前两款规定之罪的还应当符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之条件,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做扩大解释;三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若“滴滴出行”构成本罪,及又能要从重处罚!四是如果滴滴出行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境外,且这个信息若涉及国家情报的范畴,及有可能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另外,什么条件下才能符合“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是否触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若“滴滴出行”在相关监管部门责令其采取改正措施后拒不改正,致使滴滴用户的公民大量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有可能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什么笔者会提及这个罪名,因为早年滴滴出行因为温州女孩被滴滴车司机杀害后,滴滴就曾表态整改,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滴滴是越来把法律当儿戏了!
【案例警示】
基本案情:2018年底,原审被告人谢某从网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00条,并获赠送5条。在2020年7月,谢某使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在喜马拉雅平台上注册账号,用来测试流量。2020年7月10日,公安民警在清远市清新区谢某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使用的电脑中查获公民个人信息共10535185条。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谢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及主动从网络下载等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千万余条,且将其非法获取的公民部分个人信息用于在喜马拉雅平台上注册账号测试流量,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上诉人谢某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千万余条,其行为潜在社会危害性较大,故不宜对上诉人谢某宣告缓刑。维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3刑初41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上诉人谢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