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1日,江苏无锡一则大妈“无赖式”碰瓷的视频引发关注。画面显示,一名大妈在机动车道上堂而皇之地趴汽车引擎盖连环碰瓷。车主报警后,大妈想逃离现场被阻拦,并赖司机称:“他要撞我!”说完还撒泼辱骂民警,民警劝说无效无奈将其强行带走。
这一简单的“碰瓷”案件,最终以涉案大妈精神有问题而不了了之。即便如此,“碰瓷”可真不是闹着玩的,其可能涉嫌的罪名很多。有诈骗罪、虚假诉讼费、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大家最先会想到的敲诈勒索罪等。虽然大家最先会想到敲诈勒索罪,但是实务中可能涉嫌最多的罪名是诈骗罪。这里笔者就简单给读者介绍一下这两个罪名。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的行为。这里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且行为实施了诈骗行为,且诈骗数额较大。在“碰瓷”案件中,“碰瓷”之行为不能单独看待,应当在整个诈骗案件中把这个行为认定行为实施诈骗的方法,只是一种诈骗的手段。根据《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钱物的行为。这里的“威胁或者要挟”是指使被害人产生一定的恐惧心理,迫使达到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竟而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出钱物。在“碰瓷”案件中,如果“碰瓷”的行为人不是行为诈骗的手段,而是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的前置程序,行为基于一定的事实而实施敲诈勒索之行为,如基于被害人违规行驶,或者基于要举报被害人酒驾,或者扬言要报复被害人等手段威胁要挟被害人,则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如何区别“碰瓷”是涉嫌诈骗,还是涉嫌敲诈勒索,主要是看被害人基于什么原因交出钱物。举个例子,行为人现砸断自己的手指,而后实施“碰瓷”行为,欺骗被害人说手指是被撞断的,要求被害人赔偿医药费,被害人基于此虚假事实,赔偿医药费,行为人则涉嫌诈骗罪;如果经过诉讼解决,则涉嫌虚假诉讼罪。若行为人以每天到被害人单位门口拉横幅为由,要求被害人拿钱消灾,被害人应为害怕生活被滋扰而交出钱物,行为人则涉嫌敲诈勒索罪,这里被害人交出钱物之理由不是因为虚假事实,而是因为恐惧心理。若行为之行为同时触犯了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应当则一重罪处罚。
【案例警示】
2019年年底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姚某国、何某琴、姚某武以“碰瓷”的方式骗取摩托车搭客司机的赔偿。其中姚某武负责在选定的颠簸路段附近假装钓鱼,以及开车接送姚某国、何某琴;何某琴负责搭乘摩托车以找钓鱼的人拿东西等为名,让摩托车司机途经事先选定的颠簸路段并假装摔伤;姚某国负责以家属名义出面与摩托车司机商讨赔偿,收取赔偿款后再分给姚某武、何某琴。三人以上述方式诈骗摩托车搭客司机9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7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国、何某琴、姚某武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姚某国、何某琴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姚某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敲诈勒索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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