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兰州警方出动600多名警力打掉了一个特大“套路贷”犯罪集团,抓获嫌疑人253人,查封涉嫌非法放贷APP和网站1317个,涉案获利金额达28亿。
按犯罪人员计算,平均每人"创利"一千万,殊不知这惊人的"创富″却是建立在39万被害人基础之上的,被逼死的人多达89人。
警方调查发现,犯罪组织会频繁利用短信轰炸、曝通讯录、P图侮辱等“软暴力”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敲诈和胁迫,还安排人员对被害人进行当面威胁,“软暴力”随时变成线下的“硬暴力”。
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关于违法催收非法债务犯罪的条款作为《刑法》第293条之一,该条款的规定深刻回应了三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面临的最为普遍的法律适用问题,为金融市场乱象问题提供了一剂猛药。
【立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条文解读】
1、债务性质:行为人索要的必须是非法债务,法律条文中表述的是以高利放贷行为为典型产生的非法债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不仅仅是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只要是违法违规产生的债务,均属于非法债务。常见的有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欠下的债务,这些债务违反了相关法规和公序良俗,属于非法债务,以及因非法债务产生的、延伸的所谓孳息、利息等也是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行为对象。如果采取本罪之行为索要合法债务,当如何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2、主观意识: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目的是催收非法债务。催收非法债务是目的犯,这是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的区别。如果行为并不知晓其催收的是非法债务,但是也采取了本罪规定的催收债务之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但是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
3、客观行为:客观上实施了暴力或软暴力行为。法条规定了三类催收非法债务的方式,属于穷尽式列举,并未规定“等”字,即:一、暴力、胁迫;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限制了催收非法债务的方式,不包括合法的方式和其他不具有人身、财产威胁的方式,比如起诉、报案等。二是在认定情节的程度上有所区别。从情节上分析,三类催收方式行为社会危害性逐步降低,故从行为量化分析,入罪考量因素适当增加,即降低了入罪门槛。
这里的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胁迫”是指对被害人施以威胁、压迫,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如威胁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施以暴力;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予以奸淫、猥亵;以披露被害人及其亲属的隐私相威胁;利用被害人危难或者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其服从等。
这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捆绑、关押、扣留身份证件不让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方式,这里要区分“限制”和“剥夺”这两个概念,如果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混淆这两个概念,在本罪实施以前,非法限制(未达到“剥夺”程度)他人人身自由,在2021年3月1日之前并不构成犯罪;在2021年3月1日之后,也仅仅在催收非法债务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而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这里的侵入他人住宅表现为未经住宅内用户同意,非法强行闯人他人住宅,或者无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经住宅用户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如果实施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这里的“恐吓”是指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这里的“跟踪”是指为对他人及其亲属实施尾随、守候、贴靠、盯梢等行为,使被害人在内心产生恐惧不安;这里的“骚扰”是指会对他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的方式。
4、入罪情节: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案例警示】
本案有意公布了一些细节,以便读者详细理解。
2016年7月,被告人芮冬、沈某(已判决)借款给李某甲至澳门赌博,后李某甲无力偿还该债务。为索取债务,被告人芮冬伙同沈某等人,于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间,先后4次至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丙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张桥镇的家中,采用辱骂、雇佣残疾人侵入他人住宅等方式骚扰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丙,严重影响了李某丙的正常生活。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芮冬伙同沈某至李某丙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的家中,采用辱骂的方式向李某丙索要赌债,经警察劝阻后离开。后又于当日10时许采用同样的方式向李某丙索要赌债;
(2)2016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芮冬伙同沈某,雇佣残疾人李某乙、王某等人至李某丙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的家中,采用非法侵入住宅的方式向李某丙索要赌债,至次日7时许。李某丙报警后,李某乙等人搬出李某丙家,仍继续在李某丙家门外的楼道内居住了一周左右;
(3)2017年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芮冬伙同沈某至李某丙位于泰兴市张桥镇的家中,采用辱骂的方式向李某丙索要赌债;
(4)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芮冬伙同沈某等人至李某丙位于泰兴市张桥镇的家中,向李某丙索要赌债。
2021年4月8日,被告人芮冬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