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庆就发生了“6.5”伤人案件,该起案件相对于新街口案件,更为恶劣!截至6月6日12时,20名受伤人员中,6人遇难(公安机关警情通报后,6月5日20时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1人),其他14名受伤人员按照“一名伤员一个救治专家组、一个护理团队”正在积极救治中(1人危重,13人生命体征平稳)。
【案情回顾】
6月5日下午16时27分,安庆市110接到群众报警后,迅速指派就近警力处警,并调度周边警力支持。16时31分,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在群众的配合下,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并于16时36分将犯罪嫌疑人制服抓获。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吴某,男,25岁,安庆市怀宁县人,无业,因家庭不顺悲观厌世而泄愤行凶,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将加快侦查调查、依法予以严惩。
【案情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就目前公布案情来说,犯罪嫌疑人应该是没有固定的作案对象,属于针对不特性主体实施行凶行为,应当认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可以判处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罪与非罪界限一是在于看行为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二是在于看行为人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或者危害后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是否能够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因家庭不顺悲观厌世而针对不特定主体泄愤行凶,其行为已经达到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判决预测】
相较于南昌红谷滩杀人事件(该案嫌犯一审被判死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多人死亡,多人受伤,作案对象的选择上具有随意性和不特定性,人身危险性大,主观恶性极大,行为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笔者认为应当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