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北京正黄旗大妈,现在又出了个南京传播疫情大妈,大妈你可消停点吧。7月21日上午,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来扬州,居住其位于扬州市邗江区念四新村的姐姐家中。7月21日至27日期间,未按照邗江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各类居民小区封控管理的通告》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7月29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依法对64岁的毛某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
法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1#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条文解读】
这里要求的“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侵入人体,而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致危及生命的疾病。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为急性传染病,经国务院批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管理。所以南京大妈适用本法。符合本法所规定的“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这里笔者要强调的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仅指鼠疫、霍乱。但是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只要乙类传染病被依法确定采取了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那么行为人有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之一的,都将构成本罪。
另外,就本案而言,若行为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还有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警示】
基本案情:2020年1月份,金寨县汤家汇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统一布署,在全镇范围内,正全面紧张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工作,同时安排工作人员,对从武汉返乡人员进行摸排登记并要求居家隔离等具体工作。2020年1月19日,在武汉上大学的被告人之子廖某1因学校放假,从新冠疫区武汉市返回金寨县汤家汇镇家中。1月22日,廖某1开始出现咽痛、胸闷症状,2月5日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自2月4日至2月7日,被告人父亲、儿子廖某1、本人和妻子先后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由于被告人廖某A对疫情防控措施不予重视,在疫情防控期间,曾分别于1月25日,在自家经营的“慧姐土菜馆”中操办酒席,宴请来家拜年和为其父祝某的客人36人,并允许已出现身体不适的廖某1参与宴请活动;1月28日,又为邻居搬家承办宴席,聚餐人员14人;被告人本人自1月24日至2月4日,亦先后多次与他人相约打牌、聚餐。因被告人不执行当地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不遵守执行武汉返乡人员廖某1须居家隔离的防控规定,在家中操办酒席宴请他人聚餐,与他人相约一起打牌,组织并参与各种人员聚集性活动,造成邻居陈某等7人和自已家人4人先后被直接或间接交叉感染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及密接的密接者共计253人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另查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月23日发出《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对从武汉返乡人员进行摸排登记,要求做到一日一摸排,一日一随访,一日一报告。要求返乡人员居家观察,减少处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A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及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A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