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疫情形势严峻,目前已经防抗再度升级,关于疫情防控,笔者想简单普及一下“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希望相关部门提高警惕,切勿触及刑法红线。
【法条链接】
法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021#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条文解读】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中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构成本罪还要求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这里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的甲类、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疫情的发生。目前的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如果相关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该病传播或者流行,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则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六条何为“情节严重”做出了详细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另外,《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也对此罪做出了详细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当然,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还会涉及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类犯罪,这里就不做介绍了。
【案例警示】
被告人黎某某身为巴马县卫生局分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副局长,在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授意、指使巴马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隐瞒麻疹疫情,使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致使麻疹疫情错过最佳防控时机,导致传染病麻疹传播和流行,造成500余人感染麻疹病和1人医治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关于其行为是工作失误,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专家的分析及自治区卫生厅的通报,造成巴马县麻疹疫情暴发的原因有多种,一是当地免疫规划基础工作严重滑坡、接种率低下;二是乡、村两级防保网络破溃,导致预防接种服务无法做到全面覆盖;三是瞒报迟报疫情错过最佳处置时机,导致疫情蔓延扩散;四是没有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厅的文件精神,未成立独立的防保组,且专职防保人员不足,没有落实免疫规划工作经费。据此,被告人黎某某的瞒报迟报行为与造成麻疹疫情暴发的后果虽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属一果多因,被告人的责任较轻。麻疹疫情扑灭后,被告人于2013年8月13日在接受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对事件调查时主动交代其全部犯罪事实,2013年12月25日,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涉嫌犯罪立案侦查,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关于要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某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