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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更新时间:2022-04-18

高空抛物现象增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种不文明的行为,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长期以来,高空抛物行为由于调查难、取证难、追责难,一直都是存在于司法实务中的“顽疾”。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为解决这此难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021年1月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广州宣判的相关案例首案。2019年5月26日下午,庾某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某楼下时,黄某某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根据《民法典》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难以确定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第一款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民法典》明确将高空抛物定义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并指出“谁侵权,谁担责”的基本法理,明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就是责任人。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很难在短时间内确定真正的加害人。让没有抛物的人为别人的错误买单,看起来有点不公平,但《民法典》的该项规定是出于对受害人救济、督促发现真正加害人的考虑。同时,《民法典》增加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内容,也就是说,当非真正的加害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在发现了真正的侵害人时,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其垫付的赔偿,真正彰显司法的公平公正。

关于民法典提到公安机关介入的问题,公安机关介入是否是前置程序,及物业管理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人为因素的抛掷物伤人涉及先刑后民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抛掷物伤人应先由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介入侦查,当通过侦查手段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时,再寻求民事诉讼救济,在物业服务合同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明确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此义务的,而对业主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损害不仅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所有或管理下的物,对业主造成的损害,也包括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对业主造成的损害,高空抛物首案中高空坠物的侵权人能够确定,无需公安机关介入,物业管理公司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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