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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5岁孩子,构成虐待罪,变更抚养权
更新时间:2022-04-15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小林的父母协议离婚,约定3岁的小林随父亲徐某生活,2021年5月以来,徐某以女儿小林在超市弄坏玩具、调皮捣蛋为由,多次用手、衣架、木棍对小林进行殴打,用小剪刀刀尖扎小林右手手臂,造成小林四肢多处红肿受伤,右手手臂多处留下血痂。经鉴定,小林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2年1月,徐某因殴打小林构成虐待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月,小林的母亲李某向某市法院提出变更小林的抚养权的申请。


法院认为::


小林的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小林的抚养权,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的保护。然而,在上述协议达成后,徐某在抚养小林期间有虐待小林的行为,对小林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因此小林的母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同时,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故小林变更为母亲李某抚养,徐某从2021年9月起按每月800元标准支付小林的抚养费,直至小林年满十八周岁止。徐某抚养关系变更后,在不影响小林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享有探望权,李某对此应予以协助。


律师建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此,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子女由谁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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