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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传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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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期房交付瑕疵处置
更新时间:2022-04-14

开发商为小区整体美观,在不影响楼房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增加外墙立面装饰物,业主以购房合同中未注明该装饰物存在,且该装饰物对其造成视觉障碍为由要求开发商拆除该装饰,从法律角度分析其要求是否应得到同意?

下面通过双方的意见展示来切入,帮助大家了解事件详情:

业主方称:其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期房,到房屋交付的时候,他发现自己的房屋外立面有一段钢结构装饰物,不仅对客厅采光造成一定程度遮挡,还对自己的居住形成安全隐患,并且在售楼处沙盘、样板间或者宣传资料图上均未体现该钢结构装饰物,因此其在《业主入住验收单》上明确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拆除该装饰物。

开发商辩称:该装饰物是从小区整体美观、协调考虑的,且符合安装规范。另外送有关部门审批的设计图纸上标明了该装饰物,在项目竣工后,竣工图也已交有关部门审批通过,证明房屋的设计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造亦符合相应的建筑规范,况且业主已经入住,表明其对房屋的现状也认可,因此不同意拆除该装饰。

纠纷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同一个事实,不同的人处于不同立场会有不同的观点,那我从双方的角度分别出发,阐述两者的观点及后续的法律支撑。

首先,将开发商的辩解加以分析,可以得出三点理由:1、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当确认为合法有效。2、开发商为了预售房屋而展示的沙盘图,只能反映整个小区外部的总体概况,不能反映建筑设施的各个细节,因此,预售房屋外墙及室内装修的标准,应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竣工图以及合同约定为准,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竣工图表明,该房屋的设计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建造符合相应的建筑规范。3、在交接房屋时,业主未提出异议,并实际办理了入住手续,现以装饰物侵犯其安全,造成视觉障碍为由,要求公司拆除,没有合同依据以及损害后果。

其次,从业主角度来分析,亦具有三点理由支撑其观点:1、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即应在合同项下约定来处理纠纷,而合同中未对装饰物作约定,就不能添付“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判断标准,换言之不能因政府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中有该装饰即简单认定为符合合同约定;2、业主购买的是期房而非现房,其对交付时房屋的判断依据仅仅是售楼处广告、沙盘图、样板间,因此上述材料没有反映出的部分,其无从判断,与此相反的,开发商却对施工图掌握的很清楚,并且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其故意违约的行为,已经是构成合同违约;3、在交接房屋时,业主在《入住验收单》上明确提出过书面异议,并交由开发商保管。

最后,结合两方观点,笔者想表达自己的判断,供各位参考。

对于是否在收房时提出过异议,业主及开发商就这一问题存在不同观点,而房屋作为价值昂贵的不动产,日常经验说明,若是发现交付房屋具备明显的瑕疵,收房时业主都会提出异议,在这一前提下,根据证据规则,如果开发商不将《入住验收单》拿出来,将会承担不利后果。再者,事件案由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因此解决此问题的焦点在于判断装饰物的存在是否构成开发商违约,根据开发商的观点:装饰物的存在是从整个小区的美观考虑的,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符合建筑规范标准,该业主应该顾及整个小区的利益。那么分析一下,这个观点是否可以站住脚,1、即便是开发商目的为为了小区整体美观而增加装饰物,其目的不是侵害该业主,具有这一正当目的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在刑事责任中大多数罪名要求有犯罪故意才够罪,但是本案由为合同纠纷,应该以民法思维分析问题,即使没有违约的故意,亦不能摆脱其违约责任。2、符合有关部门审批能否免除其违约责任?答案亦是不能,安装装饰物是否经过行政审批、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免除开发商违约责任的是由。3、从合同目的出发,业主购买商品房是为了实现其居住目的,装饰物对采光形成遮挡,并对日常生活造成安全隐患,进而违背利于居住这一根本目的,至于外墙立面是否美观,并非业主花费巨额资金所追求的,衡法酌理,不能因装饰需要,牺牲业主的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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