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蔡东梁律师
安徽-宣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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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被骗的报案材料(合同诈骗罪)
更新时间:2010-12-11

关于“苗雨”“郑经纬”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报案人:宣城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杨xx,联系电话 。犯罪嫌疑人:“苗雨”,女,身高约 cm,年龄大约 岁, 口音;犯罪嫌疑人:“郑经纬”,男,身高 cm,年龄大约 岁, 口音。涉嫌犯罪的事实:报案人宣城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从事卫生洁具的生产和销售。“苗雨”和“郑经纬”自称是在安庆从事洁具销售的业务员。双方在2008年建立起来合作关系。前期双方的合作较为正常,报案人如期发货,二嫌疑人亦如期付款。后二嫌疑人提出先发货后付款,报案人基于信任,自2008年4月16日起即委托安广货运公司先后共计24次向嫌疑人发货(箱缸)共计价款为: 元。嫌疑人以“苗雨”的名义来签字、提货,在向报案人支付了 元之后就拒不偿还余款。尚下欠报案人86800元,经报案人的催促“苗雨”于2008年12月2日和2009年6月17日向报案人出具货款欠条两张。随后,两被告即以各种理由推脱而不还款,并拒绝与报案人见面。报案人依照两嫌疑人所提供的地址向其发函却无法送达,因两嫌疑人所提供的地址是虚假的。后经查,并无名为“苗雨”和“郑经纬”的人。报案人认为,二嫌疑人使用虚假的姓名和虚构的地址的欺骗手段与报案人进行交易,骗取了报案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给报案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1款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二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给报案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追究二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特请求贵单位依法立案侦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报案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安庆市公安局报案人: 二○一○年四月 日附:1、相关法律条文 2、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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