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受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王丽对该公司近三年有无因经济行为受到起诉的情况进行专项法律调查服务。根据本所掌握的情况,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自XXX年XX月XX日至本律师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因经济纠纷受到他人诉讼的情况。
本所出具本法律师函的有关声明和承诺 :
1、本所仅就公司近三年是否受到起诉的情况发表法律意见,并根据本函出具日前xxx 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以及各有关方的相关陈述,并依据我国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2、本函仅供公司为xxx项目投标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保证本律师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有关材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真实,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
特此证明。
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
王 丽 律师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