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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运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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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租车意外死亡侵权案件胜诉获得赔偿
更新时间:2015-03-06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刘万景、陈爱勤委托,指派律师费玉红、刘运发担任原告诉被告大庆市尚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被告用来租赁的涉案车辆在租赁前根本不具备租赁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导致二位原告之子刘文军死亡的直接原因。按照汽车租赁相关法规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而被告租赁给刘文军的涉案车辆根本不具备上述条件,出现事故也就是必然的。因此,作为汽车租赁公司,被告对自己公司经营的租赁车辆在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却故意隐瞒实情,把风险无情地转嫁给死者,应该负责刘文军死亡的全部责任。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6条等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该规定,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公正判决,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刘运发

201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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