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7月16日凌晨,柳某因女友小景在某俱乐部包厢内陪侍异性未收到小费之事,与包厢内先行离开的客人在俱乐部门口发生口角和拉扯。争执过程中,柳某感觉自己吃了亏,遂电话邀集另外五个朋友携凶器前来帮忙。柳某的朋友到达后,六人商议由柳某和其中一位朋友在俱乐部停车场等候对方尚未离开的客人,其余四人则持械于附近人行道上伺机而动。而后,包厢内尚未离开的客人詹某从俱乐部中出来,柳某等二人上前与其交涉。过程中,其余四人持械从隐蔽处跑来,詹某见状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打倒,柳某持剑和其余四人将詹某砍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并砍坏詹某左手上佩戴的卡地亚腕表(经鉴定,该腕表价值人民币105450元),该表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07354元。随后,柳某及其女友小景,以及五个朋友驾车逃离案发现场。2014年9月26日晚,公安机关将柳某抓获归案。案发后,柳某等人赔偿了詹某的损失,并获得其谅解。柳某依法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辩护观点:1)被告人柳某为未成年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柳某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柳某赔偿受害人詹某的损失,获得詹某的谅解,可酌情减轻处罚;4)被告人构成准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系主观恶性较小,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2015鸠刑二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柳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并致一人轻微伤及财物损失的后果。判决:被告人柳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