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建刚律师
河北-石家庄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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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更新时间:2015-03-03

婚姻案件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婚姻案件也进入了快餐时代,下例是本律师办结的一起三次提起离婚而未判离的案件,奉献出来供大家赏析: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接受冯xx的委托,指派我参加本案的庭审工作,现结合本案事实和庭审状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1)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保持,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三次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彻底破裂。现代社会对离婚采取了宽容的态度,离婚是摆脱陷于困境中婚姻的一种手段,而且离婚的要求一经提出本身就会在夫妻感情之间形成日后难以消除的隔阂,若是用法律手段来强制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既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婚姻关系的破裂通常是配偶双方感情不和、难以共容的结果,而不仅仅是单方的错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近年来长期两地分居,被上诉人无法挽回这种局面,也不能说服上诉人打消离婚的念头,也不能使上诉人再像向以前那样对被上诉人疼爱有加,这种冷漠的夫妻关系是婚姻已名存实亡,简单的强调稳定家庭关系而勉强维持婚姻,不仅是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用法律的手段维持夫妻关系不会阻止和减少婚姻的不幸,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但不能保证当事人维持婚姻就一定比离婚幸福,法律再威严也改变不了事实上的分居,法院判决不离婚并不能给被上诉人赢得安稳有保障的生活,也不能使被上诉人回到家里继续充当丈夫和父亲的角色,实际生活远没有我们一厢情愿那样简单。离婚的确会给孩子带来伤害,但目前并没有科学、充分的统计数据证明,在夫妻关系冷漠的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就一定比离了婚的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所受的伤害要小,一些学者指出没有欢乐的完整家庭比已经破裂离婚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更大的摧残作用。根据上诉人的想法,及时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对孩子以后的生活更加有利。(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婚姻基础薄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结合,婚前缺泛相互了解;认识几个月就同居,婚姻基础薄弱。(3)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婚后并未建立共同生活的感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1996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吵架,甚至进一步演化成殴斗,根本没有建立其正常的夫妻感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4)从离婚原因看,婚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及孩子实施家庭暴力。并隐瞒上诉人将自己的女儿在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女儿嫁人,无故打骂公婆,并将公婆赶出家门。上诉人现已身心疲惫,双方之间再无沟通和交流,感情日益恶化。上诉人提出离婚的原因难以调和的,如果对这样的婚姻继续维持,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而言都是没有任何必要,只能给双方增加更多的痛苦。(5)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方面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生活双方的现状是在近3年多(被告于2011年离开家中)的时间里未共同,亦互不沟通,感情已经淡漠到了极点,相互不关心彼此生活,形同陌路,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二、婚生子冯xx由上诉人抚养。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婚生子一直由上诉人独自看管、照料,与感情上诉人深厚,对孩子的以后生活更有利。

三、请求你院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结合以上几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代理人:张建刚
二0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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