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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昕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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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能否要求要求退股?
更新时间:2010-12-09

原告:周某

被告:B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介绍:

2000年,B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原告周某成为B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出资额为100万元,占被告总股本的10%,公司的经营期限至2007年5月。2007年3月,被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原告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原告反对公司经营期限延长至2017年5月,但股东大会最终通过了公司经营期限延长至2017年5月的决议。后原告要求被告回购其股权,被告拒绝,原告于2007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收购原告持有的B公司10%的股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出现时,公司应解散,股东可以退出经营。持有公司多数表决权的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延长经营期限,已与作为股东之一的原告的意愿发生重大差异,公司应允许对此决议股反对票的股东即本案原告退出公司,公司不能要求少数表决权股东违背自己的意愿强迫面对公司继续经营的风险,故原告要求被告收购其享有的10%的股权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1、超过《公司法》第73条规定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异议股东起诉公司回购股权的,能否得到支持?

对于《公司法》第73条规定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这个期间应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如果双方在此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异议股东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应视为对相关决议无异议,超过九十日起诉的,法院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2、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价格应如何确定?

《公司法》对于回购股权的价格未作出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对于所涉股权价格会通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确定。

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7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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