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张某某找到萧山民事律师胡芳芳,希望胡芳芳律师能为其代理其做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胡芳芳律师在办公室进行了接待,经过详细了解和询问后,决定接受委托,代理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1年,张某某与夏某某签订房租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夏某某将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某房屋出租给张某某。其中第二条约定:租赁期限为2011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11日为止;租赁期满,租赁合同自然终止,被告如需继续租用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1个月提出,经双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第三条约定:租金为每月2800元,按季支付。第四条约定:张某某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向原告支付押金2800元,租赁期满物业交割完毕且结清相关费用后,夏某某全额无息返还张某某。租赁期限内该房屋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由张某某负担。第五条约定:夏某某按约定收回房屋后,张某某余留的物品夏某某有权进行处理,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夏某某保证该房屋能正常使用,该房屋的自然损坏有夏某某负责修复;夏某某同意张某某转租或转借该房屋。第八条约定:租约到期,硬装修归夏某某所有,但地板归张某某所有。合同同时约定,双方任何一方有违反合同第二至五条、第八条情况的,均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支付守约方违约金30000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另行赔偿。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向夏某某支付了押金2800元,夏某某依约将上述房屋交付张某某。2014年5月,张某某向夏某某要求续租上述房屋,但夏某某未予同意。张某某在使用及搬离上述房屋过程中,导致房屋内隔墙、门等多处损坏。夏某某要求判令张某某支付违约金30000元,拖欠的物业费、水电费1200元及重新装修费用15000元。后夏某某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房屋重新装修费用15000元。
二、本案焦点
1、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
胡芳芳律师认为,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合同中若无违约金的约定,则只能适用损害赔偿金,若约定了违约金,则应适用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等,守约方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且增加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本案中夏某某可以选择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但不能两者同时主张。
2、怎样判断违约金约定过高?
《合同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夏某某主张30000元违约金,但同时承认重新装修的花费为15000元,即实际损失为15000元。其所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且实际上房屋内损坏的内隔墙所用的石膏板和门都不贵,所有造成的损失不超过10000元,后法院判决张某某支付夏某某违约金10000元。
三、审判结果
法庭审理认为:夏某某和张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合同约定,房屋硬装,除地板外归夏某某所有。合同到期后,张某某将房屋交还给夏某某时,房屋内设施有毁损、部分房门被取走,墙壁瓷砖有破坏及下水道有堵塞情况存在,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夏某某可选择要求张某某支付重新装修费用,现夏某某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重新装修费用,但就此要求张某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张某某提出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结合本案张某某所致房屋内的损失情况,调整违约金为10000元。判决张某某支付夏某某违约金10000元,物业费、水电费共1016.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