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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飞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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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申请书
更新时间:2006-08-24

申请人:南昌市大华经营部

地址:江西省建材装璜大市场新一栋(56)号

法人代表:李俊

申请人因抚州市越华涂料经营部诉我部特许经营合同违约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将本案移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抚州市越华涂料经营部诉我部特许经营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申请人认为本案无论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抚州市临川区。特许经营合同对本案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双方也没有协议补充,按合同有关条款也不能确定。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诉争案由实为合同违约纠纷之诉,非给付货币之诉,也非交付不动产之诉,应以一方所在地作为本案合同履行地。

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涉及申请人向原告履行供货义务,申请人作为供货义务人,原告有理由要求申请人向其供货。如原告认为申请人不履行合同供货义务,无故终止合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60000元,并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向其履行赔偿给付义务,其均应向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贵院予以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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