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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宇杰律师
广西-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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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卖淫罪缓刑
更新时间:2010-12-26

梁某某容留他人卖淫罪一案

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贵院审理的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一案,本律师接受被告家属的委托、梁某某本人的同意及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担任梁某某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关于犯罪事实的意见

1、 从本案的证据上看,被告人在容留他人卖淫过程中仅是一个小股东仅占10%的股份,所分的犯罪所得有限,在容留他人卖淫案中起次要作用。所以在其他大股东未被抓获的情况下,梁某某在容留他人卖淫一案中应当认定为从犯。

2、 从本案证据分析,为他人两人两次提供卖淫场所。

二、 关于量刑的意见

1、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案发后主动认罪、确有悔改表现,请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对被告人轻处10%。

2、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在与他人共同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作为从犯,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可减少基准刑50%。

3、在刑事处罚过程中,被告人愿意主动交纳罚金,争取改过自新的机会,根据被告人主动接受财产刑的情节,请合议庭考虑能从轻处罚20%。

4、综合上述三项法定量刑情节和酌情量刑情节,本案可以累计轻处80%。容留两人各卖淫一次的,基准刑是18个月。综合计算,被告人的刑期应当是3.6个月。

5、本案被告人一直赡养着家中两位年迈体弱多病的父母亲,却由于不懂法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现在被告人的两位父母亲正在发病期间,很需要被告人的赡养养和照顾。由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落实考察、帮教措施,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判处刑罚的同时能施以缓刑。被告的案情不存在《刑法》规定的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卖淫罪处拘役3.6个月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

梁宇杰 律师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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