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刘晶晶律师
辽宁-沈阳
从业11年 主办律师
27
好评人数
71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商品房逾期办证违约金可请求调整
更新时间:2015-02-15

本律师代理了原告诉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20069月原告购买了由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承诺于20071031日前具备办理合同备案的条件,若被告不能实现承诺,被告于20071031日前起至完全具备办理合同备案条件止向原告支付房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至今尚未具备办理备案的手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

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提出:被告未能为原告办理备案手续并非被告造成,且被告于2011年已向原告支付了房款10%的违约金,足以弥补给原告造成的未备案的损失,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虽然未办理产权证,但不影响原告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此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法院予以调低。

法院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原告办理合同备案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但被告的违约并未影响原告对房屋的居住使用,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告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被告给付原告逾期办理合同备案的违约金数额5000元为宜。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