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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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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更新时间:2015-02-10

简要案情:被告人为某加油站站长,系聘用人员。因受贿若干万元,被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诉至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接受其家属委托后,通过了解案情,笔者认为,因其身份关系,被告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为宜。

焦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要低于受罪罪的量刑。

主要辩护观点:

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评判标准有两点,一是被告人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被告人工作性质是否负有或代表有权组织负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公务特征。本案中被告人身份为某加油站站长,其所在单位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公司,由某国有公司出资设立,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而是属于《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明确规定的国家出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笔者认为这里所指的组织应包括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议或者成员均为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人员组成的机构及会议。也就说是,在国有出资企业中,只有以上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人员,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被告人系劳动合同聘任的工作人员,虽为站长,但也只是员工身份,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案件结果:笔者的辩护观点得到人民法院的采纳,被告人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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