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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德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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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5-02-04

被告人龚某,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住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458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1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92619时许,被告人龚某和被害人王某因为商业纠纷在广州市越秀区**街附近产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造成被害人王某小腿骨折(经鉴定,为轻伤)。201458日,被告人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定被告人龚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龚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龚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对被告人龚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五个月。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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