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肖立颖律师
吉林省-长春
从业1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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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更新时间:2015-02-04

一、案情简介

2011李某与张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张某将其位于长春市某小区宅房屋出卖给李某,购房总价款为200万。李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一直在该房产居住至今。该房屋买卖时,张某及其妻子在公证部门进行授权公证,将其房屋出卖及过户事宜委托授权给案外人乔某,但乔某由于个人原因,一直推脱至今未与异议人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相关事宜,导致李某一直无法就争议房屋办理产权更名手续。2013年某因其与张某借款纠纷一案人民法院提出对以上张某卖给李某但还在张某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的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对本案争议房屋进行了查封

二、办案过程

李某找到律师代理本案。建立委托关系并了解案情后,律师代理李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提出该房屋已经买卖在先的事实。法院2014年做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了李某提出的异议申请。

本案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因此,李某在原法院以申请执行人崔某为被告,以张某为第三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在庭审中原告李某充分举证证明自己购买争议房屋以及一直居住的所有证据,同时本案证人乔某也证实确因其自身原因推脱导致李某迟迟没有将所购房屋更名过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交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最终,李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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