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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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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从上铺摔下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5-02-04

案情:

熊某就读于某小学六年级,属于全托。某晚,熊某从学校上铺摔下受伤,头先着地,经治疗仍造成八级伤残。经查,熊某就寝使用的双层床,熊某睡上铺,床铺净长167.5厘米,上铺离地面高度为149.5厘米,护栏高度不足20厘米,长度不足整张床的一半。熊某当晚睡觉违反了学生需头朝有护栏那头的规定。

律师说法:

依照《侵权责任法》,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依据该条规定,学校如对寄宿在学校的学生提供的卧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则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即对于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均应认定学校具有过错。那么该案判断学校是否具有过错的标准为熊某使用的双层床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是否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是否有排除不安全因素的管理措施。
首先,根据中国轻工总会提出的GB/T3328-1997《家具床类主要尺寸国家标准》(GB10000-88《中国成年人体尺寸》)中,安全栏板缺口长度为0.5-0.6米、高度(不放置床垫)≥0.2米。教育部、卫生部(局)等发出的关于印发《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的通知中,为防止学生从床上跌落,双层床防跌落板(或杆)的高度不宜低于0.25米,长度不宜低于床体长度的2/3。本案原告摔伤时使用的双层床,床铺净长167.5厘米,护栏高度不足20厘米、长度不足整张床的一半。可见,涉案双层床安全护栏缺口长度和安全护栏高度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更不符合未成年学生的安全需要,不足以防止学生睡觉时从上铺摔下来,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学校明显具有过错。

其次, 学校事故案件的责任承担并非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还存在着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形,这就涉及到责任分配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熊某违反学校就寝头朝有护栏那头的规定,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学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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