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杨硕律师
陕西-西安
从业30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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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男方提取的父亲存款存入自己名下认定为共同存款
更新时间:2010-12-04

李某和郭某为夫妻关系,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与妻子郭某离婚,庭审中郭某称有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而李某予以否认,代理郭某的本律师随出示了从银行查询而来查询单,李某辩解是自己父亲的存款,且当庭向法庭出示了当时从父亲名下取款后又存到自己名下的存款单,通过本律师紧紧围绕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界定的激烈争辩,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判决由李某向郭某分割共同存款5万元。本案的焦点就在于关键要掌握好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即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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