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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曾某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5-01-23


吴某某书曾某某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xxxx合同纠纷一案被告xx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现结合法庭调查的相关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真实,原告是因欠被告30万元转让款而迟迟未支付,被告起诉追索而心态不平衡,所作出的虚假诉讼。

1、《物资交接及付款协议》第二条第1项载明“乙方(被告)外欠款及工人工资由乙方自己发放,甲方(原告)概不负责。”据此,原告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支付被告外欠款(即原告所诉请的帮助被告垫付的费用)。

2xx书写《欠条》的时间为xxxx28日,《物资交接及付款协议》的签定时间为同年xxx日,据此,原告诉讼的垫付的xx加油站油款31989元明显不能成立。

1)、原告当庭承认在其支付原、被告认可20万元油款后,xx加油站(xx)将《欠条》原件交付于原告,那么《欠条》上多出的31989元明显是原告自己添加的。

2)证人xx当庭作证被告及xxxxx加油站(xx)核算清楚的共计下欠油款共计20万元,书写欠条以双方共同确认。《欠条》左下角所添加款项并非由其本人书写,据此足以说明原告的诉请不真实。

3、原告诉讼的垫付xx装载机使用费4万元,其出示的由xxx书写的《收条》本身的真实性无法查实,且原告也未提供被告与xxx之间的结算依据,据此无法认定。

4、原告诉请的垫付xxx使用费9.6万元也缺乏足够有力的证据支持其真实性。

1)、证人xxx本人当庭陈述其一直身处xx,对工地的事情不太清楚,均是由司机xx处理。那么其又以何依据向原告索要使用费用呢?这之间矛盾重重。

2)、证人xxx当庭陈述,其每做完一处工地,均是要与使用方进行结算并形成书面凭证的,在本案中原告也并未提供由被告确认的与xxx的债务凭证。

3)、被告提供的视听资料证据,足以证实原告为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指使xx要求xxx书写虚假的证明,xxx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形下,帮助其伪造证据,原告这一举措完全是画蛇添足且漏洞百出。

4)、xxxx是明知道原告与被告对xxx工地进行转让的,那么其为自身利益,应当是积极的要参与其中将其切身利益处理妥当的。庭审中原告及xx均未提出依据,那么就只能说明一点:即在原告与被告交接时,对xxx的相关权益是处理妥当的。

5)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原告方在xx没有提供任何由被告确认债务的前提下,帮助垫付“欠款”缺乏真实合理性。

二、在被告诉原告要求原告支付工程转让款30万元的案件中,原告均提起反诉或要求对其“垫付”款项予以品迭。按照人民法院的一般的审理规则,如能查明案件事实,可以一并处理的会直接予以品迭,然而原告请求经两审法院均未得到支持。当然原告另案诉讼在程序上没有问题,代理人只是想说明的是原告基本上是滥用诉权,增加诉累而已。

综合以上意见,结合本案全案证据和事实,恳请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公平正义、诚信的社会及法治环境。

代理人:邓常超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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