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系某区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李某将单位公款15万元存入个人账户,用于购房。后案发。某区检察院向某区法院起诉,某区法院经审理,挪用公款罪成立,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经审理,挪用公款罪成立,但量刑改判为一年零六个月。李某仍不服,便聘请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周桂华律师为其申诉。周桂华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读了案卷材料,对案情进行的仔细的分析,确定辩护思路后,先申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该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周桂华律师便代理被告人申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经周桂华律师辩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周桂华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李某免予刑事处罚。当事人的公职保住了,取得了满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