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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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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为乐”出借证件 官司上门责任难逃
更新时间:2015-01-21

近日,海陵法院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顺利调解,被告王某眼泪汪汪的表示:以后再也不随便把身份证借给别人了。

这是一起房屋租赁纠纷,由于租赁合同上承租人否认系其本人签名,出租人无奈将工商登记业主王某与合同载明的承租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清偿拖欠租金、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达数十万元,虽王某当庭表示其存在身份证出借内情,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但未提供证据佐证,后该案经法院多次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承担租金等各项费用的给付义务,由担保人李某即身份证借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王某被告知,如担保人未按期清偿债务,原告仍可对其主张权利,向法院强制执行后,被告王某后悔不已,遂出现本文开头这一幕。

法官寄语:身份证件不可轻易出借,尤其是用于工商注册登记,一旦实际经营中存在税务、债务、损害赔偿等纠纷,作为工商登记的业主而言,难逃责任,故提醒市民朋友学法守法,提前防范法律风险。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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