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三和原告李四系济南市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2009年12月27日课间,被告张俊泽和原告在走廊上闹着玩,被告让原告跪下,原告不从,被告遂将其推到在地并压在原告的身上,致使原告脸部正面着地,上前牙摔伤折断,折断处在牙冠平颈缘水平线并向牙根纵裂。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告是未成年人,故其父母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被告济南市某小学对此事负有一定的教育管理责任,事情发生后,原告父母找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张三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判决以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过开庭审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张三承担70%的责任,被告济南市某小学承担30%的责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