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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如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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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分配案
更新时间:2015-01-20
再婚夫妻离婚房产分配案

案情简介:

王某与黎某为再婚夫妇。黎某在与王某结婚后,王某与黎某居住的这套公有住房拆迁,夫妻俩获得房屋补,今年,黎某因与王某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诉讼,在庭审中,双方为所居住房子的权属问题产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

王某:该套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购买该房屋的房款,有一部分是我的个人婚前积蓄,因此产权应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因原公有住房拆迁拿到的安置房应该属于我的个人财产。

案情分析:

原则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应否属于共同财产,未作规定,这在实践中显然将引起争议。对此,在实际分割时,应当适当考虑出资方的利益。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完全是利用个人的福利因素取得,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且没有影响对方享受房改房福利政策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由此可见,本案中的黎某取得了参加房改的资格,就认为该房改房属于其个人所有,显然是不成立的。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公有住房虽为黎某工作单位的房屋,但对房改房的权属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另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房改的时间在肖某与刘某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故应该认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的性质,在分割时,就产权的享受比例,进行了平衡。最终法院判决,黎某取得一半的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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