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房某,男,1952年8月9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济南国土局某区分局干部,住济南国土局某区分局宿舍。2003年10月被派往某园区负责地上物清点工作,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07年3月11日被拘留,3月21日被逮捕。
【案情回顾】
被告人自2003年10月至2006年10月期间,被济南国土局某分局委派到某园区,参与地上附属物清点、丈量、登记、造表并签字认可,作为补偿依据。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2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9600元。
【律师办案】
本案因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次数达51次,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检察院起诉时指控犯罪数额为63400元。被告人家属慕名找到周桂华律师,周桂华律师经过仔细阅卷,发现本案虽然犯罪数额不高,但受贿次数达51次,判缓难度较大。但是发现证据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经仔细核对每笔受贿款的数额与相关证据,先后将10起受贿行为的证据推翻,将检察院起诉的63400元数额降为49600元。 这10起受贿行为分以下几种情况:1、行贿人的证言与其它证据存在矛盾;2、因被告人否认同时证人推翻口供; 3、被告人供认但行贿人否认;4行贿人说有行贿事实,但同时受贿的其它人没有证实被告人有受贿事实。后房某被判三缓三,受贿款45000元没收。取得满意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