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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婧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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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退休年龄,能否依据相关劳动法维权
更新时间:2015-01-13

梁女士,1951年生,于2005年应聘至南京某物业公司做保洁工作。工作期间,梁女士多次被评为优秀员工。但公司一直没有与其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保险,每周上班六天,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于是梁女士以以上事实为理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办理保险,给予经济补偿。与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梁女士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没有受理梁女士的仲裁申请,理由是梁女士与公司是劳动力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首先要看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主休资格。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疑问,关键是劳动者一方,过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能否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笔者认为,即使劳动者过了退休年龄,如果其没有享受国家养老退休待遇,仍然可以成为劳动关系主体。我国劳动法只规定了成为劳动者的年龄下限,既要年满十六周岁,并未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其次,在中国现在国情之下,过了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待遇的人还有很多,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这部分人只能通过继续劳动来维持生活。如果将这部分认定为劳务关系,更不利于这部分权益的保障。劳动仲裁委依据的是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这是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我们认为,这样的地方政府部门规章只能作为判案的一个参考,当这样的规定与国家大的立法愿意或精神相违背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国家法律。所以,梁女士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劳动仲裁部门应当受理其劳动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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