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某电子公司供应硅胶给镇江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供货合同(当时合同是传真件),约定由福建某电子公司按照镇江某电子公司的实际要求为准制作硅胶产品,价格以双方协商确认为准。付款方式为一个月一结。双方通过传真签订合同后,福建电子公司凭镇江电子公司的要约进行送货,送货后,由镇江某电子公司的记帐人员签字,然后福建某电子公司开增值税发票,镇江某电子公司抵扣后一个月内通过银行转帐给福建某电子公司。起初,合作得愉快。但是,合作了两年后,因为镇江某电子公司经常会拖欠货款,福建某电子公司催促了好多次,双方就中止了合作关系。镇江某电子公司还差福建某电子公司两万多元钱。福建某电子公司找到我们的时候,只有两份传真合同(没有盖章)、一份录音,但是,他们告诉我开具了两张增值税发票,就是不知道有没有抵扣。我和同事立马到当地的税务部门去查,凑巧得是查到了这两份发票已经被对方抵扣过了。我们诉至法院,镇江某电子公司是百般不认可,一会儿说没收到货,一会儿说已经支付过货款。总之,是前后矛盾。但是,他们当庭认可两张增值税发票已经抵扣过。我们找到了他们所说的所谓支付过的凭证,其实是另一笔供货合同的价款。一审判决:福建某电子公司胜诉。对方上诉,以仅有增值税发票不应单独作为已付款凭证为由提起上诉,结果,当然是维持原判。到了执行阶段,对方没办法,终于支付了货款给镇江某电子公司。
在这里,我想说得是:在双方的交易活动中,一定要签订相关合同,要保留好相关证据,这样,万一发生纠纷,就可以拿出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
投诉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