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惠琴律师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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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更新时间:2015-01-07

***交通肇事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本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本律师接受委托之后查明案件事实,被告人***驾驶某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高速出入口方向时,未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律师对本案的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争取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并在开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多次与受害人家属进行洽谈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并从社会危害性,主观状态,自首情节,悔罪表现等多个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罪一案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指本派律师担任***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的主观过错较小,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之后积极主动赔偿,为死者表示哀悼,对伤者表示深刻的慰问并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首先被告人所驾驶的车辆是合格车辆且被告人没有醉酒驾驶的现象,其主观罪过远远小于因醉酒,无证驾驶,故意超载等所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其次,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会发生事故,因驾驶货车时间过长导致被告人注意力及身体的灵敏度受到影响,这些因素影响被告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最后,当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联系救助车,并积极主动赔偿,希望能够尽量减少对伤者的伤痛。伤者住院期间被告人家属也多次探望并得到了伤者及死者家属理解与谅解。

因此,较之于其他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而言,被告人没有卑劣的动机或者目的,并且有避让、长时间驾驶等客观因素,其主观罪过较小,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二、被告人犯罪以后及时联系120救助车并积极主动向连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情形,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01464下午5时,被告人驾驶闽某重型半挂牵引后挂车途径高速出入口方向时与被害人***的闽***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受伤,当日被告人就联系了救护车并及时将受害者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被告人在交警队没有抓获被告人、没有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主动到交警队投案,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程。

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具备适用缓刑的规定,且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故请求法院同时适用缓刑的规定。

首先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具有恶劣情节,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其次,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投案,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肇事情节,明确表示要尽力补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并积极赔偿,具有明显悔罪表现。最后,被告人从未有任何犯罪行为或严重交通肇事情节,平时表现良好。请法院考虑上述情况,考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效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

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予从宽处理。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法庭上的供述完全一致,均如实陈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很积极。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积极筹钱,在案发后其家属积极主动给予受害人家属精神抚慰金贰万元。

被告人家庭条件差,经济能力不好,但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赔偿的态度。被告人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通过家属积极筹措,对民事赔偿部分尽了其最大的努力,已经与被害人的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目前按照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无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方面,被告人***均有悔罪的表现,没有推卸和逃避,主动承担了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同时适用缓刑的规定。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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