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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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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家庭暴力,女方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5-01-05

男方家庭暴力,女方如何维权?

一、案由:离婚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被告双方系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0552日在****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于20089月生育一女,女儿取名**,现3周岁。

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渐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性格乖戾多疑。让原告最难以忍受的是,被告动辄就对原告辱骂、殴打。 2012220日,原告不堪忍受被告的侮辱、恐吓和殴打,与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而女儿则约定由原告抚养。

原告本以为离婚可以彻底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并带女儿一起重新开始正常生活。然不曾想梦魇远未结束,被告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直采取手机定位、调取通话记录等方式扰乱原告正常生活,并电话骚扰原告要求复婚,甚至以探望女儿为借口将女儿接回被告居所拒不送回(协议送给女方抚养并拒绝原告探望。2012512日,原告因担心女儿而去被告住处探望,却遭被告辱骂和殴打,原告被迫报警,当时由****路派出所出警进行处理。该次殴打造成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全身多处挫伤、脑震荡、肾挫伤和左耳神经性耳聋。被告事后以各种理由要求与原告和好,并表示愿意悔改。原告考虑到被告家中无人照看女儿,单亲家庭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等因素,于20126月搬回被告住所居住并照顾女儿。原告本憧憬双方为了女儿可以重新磨合,可事与愿违,被告不但不思悔改几乎每天都与原告争吵、诬陷原告与其他男人有染,限制原告与他人正常来往、不允许原告带孩子一起探望父母、经常当着女儿的面出言辱骂和殴打原告,在20121127日在被告家中用铁棒、板凳等硬物将原告砸成肋骨骨折(有医院诊断证明)。并且被告以到原告单位闹事来要挟原告与之复婚。原告被迫与被告于2013922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复婚)手续。

被告在复婚后变本加厉,经常不顾及场合和人员对原告进行辱骂和殴打。被告不关心和照顾女儿,经常外出打麻将,只要在家就反反复复采取各种方式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常用剪刀及尖锐物体扎、棍子及衣架抽、脚踢下体等等肉体上的殴打。被告在精神上更是残忍折磨原告,被告由于工作时间不固定,休息时间多,不顾及原告医护人员的工作特殊性,经常深夜(晚十点到凌晨三四点)以把事情说清楚为由,让原告交待事情,造成原告休息时间严重不足,身心受到巨大伤害,给原告工作和生活造成恶劣影响。被告甚至以诅咒女儿生死来逼迫原告承认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在夫妻生活上更是采取常人难以想象的方式虐待原告满足自己。被告甚至三番五次的不送女儿上学带着女儿一起到原告单位当着众人辱骂原告使原告无法正常工作。20131118日,被告又带女儿到原告单位当着女儿面辱骂、脚踢、矿泉水瓶猛抽原告头部及身体,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原告报警求助,当时由南**派出所出警处理。

原告认为,被告家暴的恶劣行为让原告和女儿的身心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已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绝无和好的任何可能。故为维护原告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 案件分析:

1、家庭暴力的法律涵义: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3月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叙述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2、 家庭暴力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3、 遭受家庭暴力一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金: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案件处理

律师受理婚姻家暴案件,如果对方仍然实施家暴行为,则当务之急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阻止施暴方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其次,立即搜集对方家暴的证据,包括报警记录,社区调解记录,录音录像,医疗诊断记录,证人证言等等。最后,拟定起诉状,确定管辖法院即可起诉,依法维权。

承办人: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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