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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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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的办案小结
更新时间:2010-11-25

本案当事人:

原告(被反诉人):湖南东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三条巷14楼,法定代表人:罗山东

被告(反诉人)刘贵,男,汉族,198222日生,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白田镇粉壁滩社区居委会。

本案纠纷起因:

原告在长沙市芙蓉区东牌楼五十七号开发建设“东港名苑”(现名蚂蚁工房)综合楼项目,20094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蚂蚁工坊一层东北角拐角门面租赁给被告做超市使用,期限为200953日至201053日,租金为6万元,约定的租赁地点为蚂蚁工房一层东北角。原告今年在办理该楼的规划、施工验收过程中,长沙市规划监察执法大队于20091019日向原告下达了长规执(200945号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一层东北角原审批为架空绿化广场,现改为超市”,必须立即予以整改。原告据此认为该合同标的物依法不能出租,要求被告迁出。被告要求得到装修以及营业收入赔偿,原告不允,双方遂起纠纷。

办案过程:

20091030日,原告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确认该门面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立即腾空所租赁的门面并将房屋交付原告。

20091130日,被告向本人咨询有关维权事宜,并当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本人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2009121日,本人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递交反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2009122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反诉。

此后,本人代表反诉人多次与原告代理人张洁律师积极沟通,协商和平解决本案方案。经协商,双方一致认为:对于该案纠纷起因,原告负有缔约过失责任,应承担被告损失赔偿责任。但被告在得到合理赔偿后,应立即腾空房屋,以利于原告办理该楼宇的验收手续。

20091215日,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支付被告10.5万元人民币的损失赔偿,被告在当天腾出房屋。

20091224日,被告向受诉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该案已经顺利撤诉。

撰写人:朱丹

20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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