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廷律师接受63岁王阿姨的委托,就其交通事故索赔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事实较为清楚,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赔偿的项目及数额。
王阿姨在南京光华路某路口,被王某驾驶的轿车撞上,导致王阿姨受伤,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阿姨没有责任。南京交通事故律师凭借其专业技能,迅速计算出包含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数额,这些费用基本上都得到了王某及保险公司的认可。
但苗廷律师代表王阿姨主张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遭到王某及保险公司的强烈抵制。他们认为,王阿姨已经63岁了,超过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同时王阿姨没做伤残鉴定,故不能认定构成伤残,他们认为主张精神损失费没有依据。甚至法官也当庭向律师释明,认为主张精神损失费没有依据。
苗律师经细致研究,提出王阿姨虽超过退休能力,但并不表示没有劳动能力。我方提出王阿姨是个体户经营者,并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据,并要求街道和社区、以及邻居证明王阿姨靠开店维持生计。
同时虽然王阿姨没做伤残鉴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侵权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育金。王阿姨虽未伤残鉴定,但却在床上躺了几个月,造成了相当大的精神压力,理应得到精神赔偿。
法院完全采纳了苗律师的意见,最终支持了63岁老人的误工费,同时在未做伤残鉴定的情况下,支持了当事人的精神损失。当事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