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岚律师
全国
主任律师
5
好评人数
2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介入发还重审案后使“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XXX被告人获得轻判
更新时间:2014-12-27

被告人XXX, 2013年因涉嫌盗窃被xx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被逮捕。同年xx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XXX作出一审判决即(2013)滦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后同案当事人之一不服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承刑终字第X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3)滦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张岚律师在发回本院重新审判程序中介入,并以被告人XXX辩护人的身份参加本案的庭审,最终原审县法院以(2014)滦刑初字第XX号对被告人XXX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简述案情:被告人XXX与伙同其他几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砸坏汽车玻璃)公私财物,均数额较大,并且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仅被告人XXX一人就参与作案N次,既遂M次,盗窃价值7,400.00元,造成车损为1,370.00元,未遂F次,造成车损为2,690.00元.;其他被告人涉嫌的案情略......。

张岚律师通过庭前查阅卷宗和会见被告人XXX,并在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XXX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案发后并能积极退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在量刑时被告人XXX具有法定及的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另行组成的合议庭采纳,于是被告人XXX获得了从轻一年的轻判(从4年改判为3年)。

这个案子说明:通过张岚律师的努力及介入重新审判的审判合议庭之慎重量刑,特别是从刑罚的目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刚二十几岁的被告人XXX来说教育是主要目的,重审的轻判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刑罚》罪与刑罚相适当的原则,给失足青年早日回归社会和家庭送去了一缕法律的温暖阳光。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张岚律师
您可以咨询张岚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27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