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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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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成功案例:广州程某涉嫌合同诈骗无罪释放
更新时间:2014-12-24

程某涉嫌合同诈骗被拘留,律师作无罪辩护未批捕

【案情介绍】

2014323,顾客麦某通过微信找到在深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经理一职的程某,向程某提出购买捷豹2014典雅商务版鱼米色的汽车一辆。2014324日,双方订立《车辆销售合同》,程某通过QQ及微信方式将该合同发送给麦某,合同约定:车辆销售价格为656560元,付款方式由麦某先向程某所在公司支付购车定金3万元,麦某付清余款后可提车,交货时间为2014327日前,交货地点为4S店,运输方式为自提。订立合同后,麦某向程某所在的公司指定账户转入购车定金3万元,并通过微信将转账凭证发送给程某。程某收到麦某转发的定金转账凭据后,随即向浙江宁波路虎4S店选定车辆,并和4S店约定2014327日前提车。2014328日,麦某电话联系程某,称自己资金周转不开,目前只能先支付27万,希望程某所在公司为其垫付剩余35万余元购车款。程某表示同意,并提供了手下业务员邓某的银行账户,让麦某将27万元打入该账号后,再帮麦某办理垫付车款的事情。当日,麦某向邓某的账号转入7万元,其后麦某并没有如期支付剩余的20万元。 之后,程某因故从公司辞职,手下邓某也离开公司,程某指示邓某将7万元转入自己的账户。201447日,麦某联系程某,提出解除购车合同,要求退还已付的定金3万元及第二笔车款7万元。程某认为麦某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同意麦某的退款要求。20145月初,麦某以程某实施合同诈骗为由,向广州市公安局报案,2014515日,程某被刑事拘留。

【律师辩护】

程某被刑事拘留后,其父母委托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刘天君律师为程某辩护。刘天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仔细研究,经过与程某的会见并联系麦某调查后认为,程某是代表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麦某收取购车款,程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于是,2014617日,刘天君律师正式向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程某的辩护意见书。2014619,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对程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广州市公安局撤销该案件,程某获无罪释放。刘天君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

【成功经验】

本案程某最终被无罪释放与律师的成功辩护有密切关系。本案辩护成功的经验有二:

(一)及时了解侦查机关办案原因及理由,及时掌握侦查机关办案进展情况。在接受程某父母的委托后,刘天君律师及时与办案民警取得联系,了解公安侦查机关对程某刑事立案的原因是麦某向公安机关的报案后,经初步调查程某将麦某的7万元款存入银行个人帐号,并且将7万元款多次提取后又转入其他银行私人账户,程某有个人私自占有的嫌疑。鉴于此情形,刘天君律师到广州番禺区看守所会见程某,向程某进一步核实7万元的去向,得知程某将该款取出后一直存于另一银行账户没有使用,只是与麦某联系不畅,该款一直没有退还,程某的母亲可以将该笔钱取出退还麦某。其后,在与程某的母亲商量后,刘律师让助理带程某的母亲找到了麦某,向麦某退还了该7万元购车款,同时做通了麦某的思想工作,取得了麦某对程某的谅解,由麦某出具了在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程某任何法律责任。

(二)及时掌握办案机关对案件的处理进度,在得知程某案件报请检察院批捕时,刘律师及时与审查批捕的检察官取得联系,向检察院递交了程某无罪辩护意见书,同时将麦某的谅解书及收到退款的证明一并提交。最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程某无犯罪的故意且没有对麦某造成经济损失,故对程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刘天君律师在尊重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进行了准确分析,同时通过律师调查、调解工作,为程某争取到谅解书、退款凭据等有利证据,进而维护了程某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牢狱之灾。刘天君律师的辩护赢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扬。

(本案例由律师助理钟华整理,文中真实姓名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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