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 1 92号
原告:李某某。
原告:曾某某。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越秀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原告李某某、曾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共计408000元(该款项由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直接汇入银行*支行李某某名下账号为*的帐户内)。
二、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原告李某某、曾某某与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之间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
三、本案受理费37 1 0元由原告李某、曾某某承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于20 1 4年1 0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光 华
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婉 微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 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2273号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某。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曾某某。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余某某,身份情况已记录在案。
委托代理人*。
案由:交通肇事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余某某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给付的保险赔偿外,另行一次性赔付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某、曾某某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费用共计人民币340000元,其中300000元于20 1 4年1 0月1 1日迳付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某、曾某某,余下40000元于20 1 5年1月1 0日前迳付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双方不再就本案追究对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滢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梅
人民陪审员 刘 莲
二O-四年十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龙 晓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