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检察院起诉书称:付某某与高某某于2013年6月份通过微信相识并交往并以干姐弟相称,在取得高某某信任后,付某某谎称在某某区商业街为高某某购买了一套门面房并以经营美容业务需要装潢等理由从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万元用于挥霍。2014年5月以来,付某某谎称自己系某房地产负责人,虚构已购置某某大桥附近地块,欲让高XX、高YY与李某某承建土方工程,在取得该三人信任后,以工程需要请客送礼为由,或通过高某某或直接向三人索要方式,骗得三人人民币3万元及浪琴牌手表一块,用于挥霍或使用。经鉴定,浪琴牌手表价格为14966元。2014年7月份,付某某被公安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骗取被害人财务的犯罪事实。付某某依法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辩护观点:1)、在骗取高某某财物数额上,高某某多次陈述数额不同,且与付某某供述不一致,有无其他证据,证据不足,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2)、付某某以请客送礼为由所骗取的财物数额,三受害人供述均不一致,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证据不足,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3)、关于浪琴牌手表,被告人并无索要行为,且该表已经退还给受害人,受害人对此并无实际损失;4)、付某某构成坦白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2014芜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诈骗高某某人民币5万元;诈骗高XX、高YY与李某某2万元;手表问题,考虑到被告人事先未明确索要,手表亦已追回,量刑时酌予考量,判决:一、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5万元,高XX、高YY、李某某人民币2万元。案涉“浪琴“手表返还给被害人高XX、高YY、李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