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赵战奇律师
全国
从业11年 主办律师
33
好评人数
4852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刘某聚众斗殴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4-12-20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赵战奇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刘某本人同意,担任刘某聚众斗殴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地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充分考虑并采纳:

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被告的供述,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仅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刘某系自动投案(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对被告刘某应以自首论,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犯罪行为情节明显轻微。

认定聚众斗殴罪情节轻重的主要指标是:斗殴的动机、发生斗殴的起因、参与斗殴的人数、斗殴发生地点、斗殴导致的后果等,下面,请允许一一说明。

(1)被告人刘某参与斗殴是受邀参与到案发现场,被黄某喊过去的,碍于老乡情面,参与的态度并不那么积极,第一次喊就没有过去,第二次才过去,并且没有自带器械,斗殴过程中也只是能避免则避免,没有争先恐后,应应景而已。

(2)斗殴发生地点在城中村,而不是机场码头、港口、车站、交通要道、商业中心、学校、医院、研究院等单位人员聚集地、政治敏感地,相对而言,本案案发地较偏僻,知晓此次斗殴的人数并不太多,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性要小得多。

(3)斗殴产生的后果。本案中,共有三人暂定受轻伤,刘某只是打了其中一个人即朱某腿上一两下,对其构成轻伤的结果没什么影响,这个结果主要是黄某、卢某、黄某华造成的。

3、被告人刘某系从犯。首先,刘某没有参与组织、策划、指挥斗殴事件;其次,事情并非由刘某而起,其对犯罪的引发、矛盾的激化不起什么作用;再次,刘某仅参与实施少量或部分犯罪实行行为;最后,聚众斗殴之所以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是因为李某一方买了菜刀来寻仇,过错更明显,主观恶性也更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故对刘某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4、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刘某还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悔恨不已,这从刘某多次询问笔录以及刚才庭审中的表态可以看见。被告真诚悔罪,愿意改过自新,重新作人,希望法庭能够做出积极的响应。

5、被告刘某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本次参与犯罪系一时的头脑发热,法律意识淡薄才铸成大错,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符合刑法目的。

被告刘某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是那种好勇斗狠、喜欢寻衅滋事的小混混,到案后也确有悔改之意,希望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另外,被告刘某曾被决定取保候审也说明了这一点。

6、另外,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又当庭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7、检察院量刑建议书上是基于暂定三个轻伤的犯罪后果来量刑的,所以,建议对被告人刘某适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具有诸多酌定与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明的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请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考虑被告的行为情节以及一贯表现等情况,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谢谢。

辩护人: 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赵战奇律师

2013年3月27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