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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后被迫流产 孕妇获赔两万
更新时间:2010-11-19

中国法院网讯 孕妇肖某在买早餐途中被刘某的狗咬伤,由于担心注射的药物对胎儿有不良作用,后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肖某将刘某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肖某二万零一百元。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7日8时30分左右,我出门买早餐时,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随后我报警,并到医院接种了狂犬疫苗等药物。因我此时已经怀孕八周半,主治医生警告注射上述药物可能造成胎儿不健全,被告也建议我流产。我在被告母亲的陪同下住院终止妊娠。我及家人从2009年的4月起花费极大精力和金钱来孕育胎儿。被告的行为导致我遭受巨大的身体疼痛和精神损害。故我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4471.49元、护理费2880元、营养费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被告辩称:对狗咬人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医院并没有说必须要做人工流产,是原告要求做的。在做人流的时候,原告已经有子宫肌瘤偏大的症状,有可能保不住胎儿,其流产也不完全因为我方原因。在被我的狗咬伤之前,原告一直在家待业,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住院期间我母亲一直在照料原告,应没有护理费的产生。原告出院之后也没有让人护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我没有异议。精神损失费听从法院判决,我能够接受10000元左右的数额,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被刘某饲养的狗咬伤,刘某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肖某被咬伤后从胎儿的健康考虑而选择流产,该结果与刘某的侵权行为相关联,相关损失应由刘某赔偿。刘某将肖某存在子宫肌瘤及养犬已注射疫苗的事实作为免责的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双方并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考虑肖某流产且系晚育的事实,法院酌情考虑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据此,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二千四百元、护理费二千四百元、营养费一百二十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百八十元、精神抚慰金一万五千元,共计二万零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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