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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宪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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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内打架受伤,学校能否免责?
更新时间:2014-12-19
【案例】
2012年1月5日,学生马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听到两帮刚打过群架的学生约定,第二天上午第二节课大课间在学校男生厕所打架,其中的一帮学生都是马某的好朋友。第二天(即1月6日)马某在上学的路上到商店买了一把菜刀藏在怀里带到了学校。上午12点左右的大课间时间,马某和同学一起到男生厕所时,以胡某为首的一帮学生手里拿着木棒正准备打另一帮的几名学生。马某先和胡某争吵,后开始动手打架,马某头部被木棒打伤。当胡某为首的一帮学生围攻马某时,马某掏出怀里的菜刀向四处乱挥,将胡某左手臂砍伤两处,还砍伤了卡某和塔某。三名受伤的学生被同学送到医院,胡某被转到省级医院救治,救治过程中学校垫付医疗费27000元。经公安局法医鉴定,胡某的伤情为轻伤(偏重),卡某为轻伤,塔某为轻微伤。2013年2月18日,胡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胡某未向法院提供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胡某为初三年级学生,初一、初二期间曾因参与打架多次受到学校处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学校虽然尽到了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职责,但此案件是在校园内的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发生的,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健康受到了伤害。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15%。学校以胡某受到的是第三方的侵害,且胡某不能向法院提供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充分证据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胡某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胡某受到的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庭主持下,胡某放弃对学校的诉讼请求,学校考虑胡某家庭实际困难,不再向胡某追偿已垫付的医疗费用。本案以调解结案。
【分析】
本案中,胡某受到的伤害是第三人马某造成的,应由马某承担赔偿责任。尽管事故发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期间,而且是学生持菜刀打架,但由于胡某不能提供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因此学校对胡某受到的伤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胡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只有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补充责任。对此,学校没有举证义务。
学生在学校打架,社会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学校管理有问题。但是,在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过错责任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学校怠于行使管理权利的,可以以学校不作为来认定学校的过错。而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授权或教育规章没有规定的权利,学校不得行使,否则就构成行为违法,就要承担过错责任。如:以安全为由对学生搜身,就构成违法,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没有权利,也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责任。就本案而言,学生将菜刀以隐蔽的方式带入学校,因学校没有搜查学生身体的权利而不应承担发现义务;学校打架的场所在厕所,而且是课间时间,课间是学生自由活动时间,学校无权在厕所安装监控设备,也无义务派教师在厕所值守。因此,学校因不存在过错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
《宪法》第五条第五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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