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原告陈某在被告谢某开办的某科技实业公司工作。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用于公司经营,被告于2006年5月1日出具了借条给原告;被告还结欠原告工资1470元,被告于2006年7月17日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谢某向原告陈某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陈某在被告谢某开办的某科技实业公司工作期间,被告结欠原告工资1470元并具有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有支付原告工资的义务。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