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负责人:
职务:厂长,
住所地:邯郸县黄粱梦镇贵龙岗村西
被告: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地: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腾清房屋、场地,恢复原状并向原告予以返还;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2万元及利息;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自2013年6月1日暂计至2014年10月2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和场地之日);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6月1日,被告A公司与原中B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被告租赁原告所属制氧分厂的6间办公用房,面积120平方米,场地6600平方米。租赁期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3年6月1日止,租金为每年6万元,按年度交纳,租期三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交付房屋、场地的义务,被告仅于2010年5月31日支付了一年租金6万元,以后A公司也未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至今仍拖欠租金12万元。
合同期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A公司腾清房屋、场地,恢复原状并向原告予以返还。被告A公司不但不予理会,而且还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
综上,被告A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 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