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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德民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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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
更新时间:2014-12-14

案例: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对于本案应如何处理?

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又《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由于《婚姻法》是特别法,《物权法》是普通法,所以《婚姻法》优于《物权法》,本案中,虽然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是由于此房屋系婚后甲丙共同购得的房屋,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房屋应当归甲丙共同所有,而非甲的个人房产。

又根据《物权法》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甲丙基于夫妻关系,共同所有房屋,无论丙是否在甲中风后尽到妻子的责任和义务,丙均有权主张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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